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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婚前財產一定要公正嗎? 問題補充: 1.婚前財產一定要公正,法律上才承認嗎?
2.如果沒有公正,如何界定婚前和婚后的財產? 医师解答: 為了不必要的麻煩和保護自己的權益,建議你還是做婚前公證為好.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即從男女登記結婚之日起,到夫妻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止,這一特定期間內夫妻所得的財產。《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18條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中,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包括婚前個人所有的存款以及婚前購置的用于個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約定財產制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規范夫妻對其婚前財產、婚后所得財產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協議的法律制度。依照《婚姻法》第19條第l款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局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即《婚姻法》認可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二者可以同時并用,但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即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無效的從法定。
依照《婚姻法》的上述規定,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權利或實際財產的,才能形成夫妻共同財產。您取得的遺產貌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實際上財產權利已在婚前取得,而婚后雙方又沒有對遺產進行財產約定,所以您取得的遺產根據法定財產制應視為婚前財產,屬于您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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